李小龍回港後,他除了拍片外,最關心的或許是截拳道能否被詠春門人接受?首先的一關就是師兄黃淳樑。


 


黃公講述了當時的情景:


 


「小龍常問我,誰人超過他?他總有假想敵,甚至我也在內。我曾說過,最大的敵人就是自己。


 


小龍著手拍攝自導自演的「死亡遊戲」,他要將假想敵一個個掃除,像金字塔一樣,最後一關在塔頂最後一人。他最初早的構思最後一人是蝴蝶派掌門人,要我扮演,因為我可以幫他在打鬥上出主意。內容是我先打傷他,之後他打死我。我心想第一次拍片就要被打死,很不吉利,於是推了。後來他從美國請來身高二米二的NBA藍球明星黑巨人渣巴充任此角色。此片只拍了幾場打鬥戲,小龍就暴斃而無法完成。渣巴回美後,他的全家也被人殺害了。」


 


黃淳樑憶述:


 


「小龍搬入九龍塘「梅鶴小築」(草體字,一說是「栖鶴小築」)後大約七三年間,有一次小龍聽到有人請我拍電影,立即給我電話要我只同他拍,多多錢他都可以,並且邀約我和太太孩子到九龍塘新居一敘師兄弟之情。


  


翌日,我們甫一見面,小龍即熱烈地擁抱我,雖然大家感情深厚,這種西方禮儀我仍不習慣。


 


他帶我參觀他的新居,介紹那個是工作室,那個是練功的,那個是他的睡房,那個是兒子及女兒的,然後往花園裡走走,突然間他向我胸腹發拳打來,這樣我就跟他黐上手了,從前我也會突然襲擊他的,藉以鍛鍊他的反應,現在他竟跟我來這一套。衹因彼此闊別多時,總想看看對方有否擱下。


 


記得七一年他回港時,也曾顯示他的功力,因我疏練了兩年,感覺他的拳很猛。由於多與洋人練,他們身型健碩,相對下功力自會向更高層次增進。今次我事前自量體力定遜於他,但搏鬥經驗我會比他好,總可以扯個平手,卻出乎我意料之外,他的力度遠遜當年,因兩度力相抵,而我的手從下而上,得到地的支橕,自然佔點便宜。更發現他的體重銳減,我一點也不覺得較量有壓力感。自從上次的較量後,他以為一消一長的形勢下,定是充滿信心,此際令他很驚訝,而我心裡卻有點惆悵,一點也不以為自己有所進步,而切實他有點退步了。」


 


黃淳樑憶述:


「當他(李小龍)演「唐山大兄」時,體重約在百四十磅左右,體能及速度已達到他自己的頂峰,但此時他的體重看來少於百卅磅,精神也缺少了飽滿(當時可能已患病)。他緊緊地扭著我肩膀的肌肉,很驚訝地說:「你是那麼愛好拳術,怎會讓身體胖起來?」我笑著答:「以前是為了興趣,現在是為了生活,練是基於興趣,教是基於責任,所以現在是教而少練了」。他聽了點點頭,跟著哈哈大笑,便摟著我一面談一面走向樓上睡房去,並順手關上門,劈頭第一句問我:「我想知道你對我的截拳道怎樣看法?」


 


因我與他素無拘束的,有話就實講實說,我說:「你今天還執著這個嗎?名字真那麼重要嗎?截拳道衹不過是一個名字,詠春也是一個名字,重要的不是名字,而是它的實質。李小龍換了別的名字,會變成另一個人嗎?」他略微一愕,隨即笑說:「原來我們所想的還是如此相近,你總說出我想要說的。」我接著說:「其實在我想像中詠春並不是一種甚麼拳術,它是教你怎樣去分析每件事物,是一個構思,它有一個理想,假如不叫詠春而別個名,那也沒有甚麼分別的。無論採用甚麼方法及形式,只要能達到這個理想,這個方法就應該被接受,至於名字管它叫甚麼。詠春由開始至今,其間一定經過不斷地修改,這是前人的大眾智慧罷了。」小龍補充了一句:「詠春構思就像水一樣,不管甚麼形狀的瓶子,它總會注滿的。」


 


黃淳樑憶述:


 


「我問小龍:「自從你教截拳道以來,究竟有多少弟子令你覺得滿意?」小龍呆了呆,竟答不上來。我接著說:「假如有百分之六十,那就非常成功,有百分之十,也算是不錯,如果一個也沒有,那麼,不論這種拳術叫甚麼名字,都只屬於你自己。」


 


我見小龍不答,又接著說:「這個問題癥結何在?你想過嗎?你大概沒有察覺,你曾經做過長期艱苦的條件反應鍛鍊,你的身體及手腳遇到各種情形,都能自動反應。但你的弟子如果空白了這個階段,就像上階梯一樣,缺少幾個腳踏,又怎能攀上去呢?」小龍點了幾點頭,苦笑地說:「假如我能收回截拳道,我願意收回它。」


 


黃淳樑憶述: 「我和小龍經過整天的辯駁探討,記憶所及超過十一小時,當然包括了很尖銳的問題在內,但基於單方面道來,對小龍有欠公道。我只講兩點,一個是拳理,一個是表演。我同小龍說:「其實詠春的想法有些地方剛好與道家想法吻合,譬如你的「以無限為有限,以無法為有法」借用了詠春理論「以無招勝有招,以無法勝有法」再另行演譯。(詠春是否定招式的,它認為近戰時絕無時間去考慮,純粹是條件反應,那就是「無招」,詠春的想法,假如一個好拳手從無意圖怎樣攻擊敵人,而是讓他的敵人教他攻擊,那就是「無法」。) 你將「長橋發力」演譯為「寸勁」,容易令人明白,的確是一個好演譯。若再來甚麼名可名非常名之類,更容易使人墮於五里霧中,有違化繁為間的宗旨。


 


引用於: http://blog.yahoo.com/_SYA5YQA2UBVC6OJNZIYAYZCQYU/articles/172656


 


 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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